个体营业执照一年一换?-ESG跨境

个体营业执照一年一换?

来源网络
来源网络
2021-04-28
点赞icon 0
查看icon 553

个体营业执照一年一换?

「营业执照几年一换」个体营业执照一年一换?

营业执照几年一换 对于个体户叫验照,对于企业才叫年审。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不收取费用,也可以找代理公司代办。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

第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因此,1、你如果是2010年10月20日办的工商执照也必须在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验照。

2、必须每年验照,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可在辖区工商分局领取);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汲及前置条件的需持相关前置许可证)。

三、验照重点审查内容

1、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

2、营业执照期限届满;

3、上年度未参加验照;

4、经营场所查有无;

5、未取得专项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

6、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7、案件未办结;

8、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执照几年一换《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也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申请验照。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提交的验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

(三)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营业执照几年一换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应当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验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验照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搜索 放大镜
韩国平台交流群
加入
韩国平台交流群
扫码进群
欧洲多平台交流群
加入
欧洲多平台交流群
扫码进群
美国卖家交流群
加入
美国卖家交流群
扫码进群
ESG跨境专属福利分享群
加入
ESG跨境专属福利分享群
扫码进群
拉美电商交流群
加入
拉美电商交流群
扫码进群
亚马逊跨境增长交流群
加入
亚马逊跨境增长交流群
扫码进群
《开店大全-全球合集》
《开店大全-主流平台篇》
《开店大全-东南亚篇》
《CD平台自注册指南》
《开店大全-俄罗斯篇》
《韩国站内推广指南》
《韩国热销品预测》
《开店大全-日韩篇》
《开店大全-拉美篇》
《开店大全-欧洲篇》
通过ESG入驻平台,您将解锁
绿色通道,更高的入驻成功率
专业1v1客户经理服务
运营实操指导
运营提效资源福利
平台官方专属优惠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

Baidu
map